搜索

理论动态丨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经验、教益

首页 > 党建 > 党建知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大兴务实之风、清廉之风、俭朴之风,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在全党组织开展好集中性纪律教育。”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以来,就一直非常强调纪律,先后制定了大量各种不同类型的纪律,形成了不少重要的规矩。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从一个只有50多人的小组织,发展成为今天全世界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与党的组织和纪律建设是密切相关的。中国共产党的强大韧性,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党的组织,来源于组织背后的纪律。梳理和研究10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和规矩建设,我们能从中总结一些经验、得到一些教益。


  党的纪律是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障

  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有组织的队伍,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重要保证。毛泽东说,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邓小平也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100多年来,我们党栉风沐雨、奋发前行,之所以能够从小到大、由弱变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党有严密的组织和严明的纪律。

  现在,中国共产党已经是世界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长期执政,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面对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艰巨任务,面对党所面临的各种考验和危险,如果没有统一的意志和严明的纪律,党的政治理想、政治纲领、政治目标也就无从谈起。只能是一盘散沙,一事无成。如果党的纪律成为摆设,就会形成“一人违纪,众人随之”的“破窗效应”,使党的章程、原则、制度、部署丧失严肃性和权威性,党就会沦为各取所需、自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就会失去凝聚力和战斗力。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全党只有严明纪律、团结一致,才能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肩负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使命,才能实现党确定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


  党的纪律必须以党的先进性为基础和前提

  认真研究人类发展史、世界政党史,我们可以发现,几乎所有的国家、政党和组织都有自己松紧不一的纪律。但纪律所起的作用是很复杂的。有的纪律发挥了正向作用,但也有的纪律发挥了反向作用。

  认真研究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也可以发现,纪律,对各国党的发展,既起过正向的、积极的、正确的作用;但在某些复杂的情况下,也起过反向的、消极的甚至错误的作用。所以,对于纪律的价值和功能应该作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分析和评价。纪律本身只是一个工具。它是为某个组织、某个目标和任务服务的。纪律到底是发挥积极还是消极作用,并不完全由纪律本身决定,而是由实行这个纪律的主体决定。

  从我们党来说,纪律的正确与否、效果好坏,首先是与党的先进性联系在一起的,与党的路线纲领方针政策是否正确联系在一起的。先进性是纪律的前提和基础。先进性与纪律可以有四种组合:有了先进性,再加上纪律,这个党就会有很强的战斗力;没有先进性,光有纪律,战斗力可能很强,但起的作用可能是消极的,甚至是破坏性的;光有先进性,没有纪律,就没有战斗力;没有先进性,又没有纪律,那就更没有战斗力。

  因此,在党的建设的所有内容中,先进性建设是最关键的建设,是党的建设的主线。任何政党,只有坚持与时代同行,始终走在时代潮流的前列,与历史发展的规律和进程相一致,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始终朝气蓬勃,兴旺发达,在历史舞台上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一种好的纪律,不仅要有凝聚功能,还要有纠错功能。就是说,它不仅要能使党凝聚成一个整体,形成最大的战斗力,而且要能及时发现党可能会犯的错误,帮助党防范和制止这种错误。一旦出现这种错误,也可以运用既定的规则、程序、纪律来纠正这种错误。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那这种纪律就是真正科学的、完善的。


  党的纪律必须与国家法律统筹建设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起,就高度重视党的纪律,不断丰富和完善各项纪律规定。在局部执政的地方和相应时间,还规定了一些初步的法律法规。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们党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一方面持续加强党的纪律,另一方面不断完善国家法律法规,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里所说的法治,并不是狭义的法律之治,而是包括了纪律之治、政策之治、制度之治等。

  党纪是党的意志的体现,国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二者从思想理论上来说是一致的,从本质属性上来说是同一的,从规定内容上来说则是相互衔接和共融的,都是党和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党纪和国法,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各自在不同的领域和范围发挥作用,强化了对党、国家政权和党政领导干部的规范和约束。作为领导干部来说,不仅要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还要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纲纪不彰,党将不党,国将不国。目前在党纪上出现的问题,大量的都与权力的滥用有关。执政党纪律建设的关键问题,是规范政权的运行和权力的使用。新形势下加强党纪建设,要注重把党纪与国法统筹起来、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约束。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都要做好权力制约这篇大文章。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科学设置权力边界,合理优化权力结构,依法规范权力运行,确保各级领导干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增强纪律观念,自觉遵守党的各项纪律

  纪律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取决于执行。纪律从来都是具有强制性的,所以,党的纪律应该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地方,把“高压线”变成了“低压线”,有的甚至根本就不带电。针对这种情况,党中央要求敢于对违反纪律的行为亮剑,使党的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使各项纪律都严起来,才能形成震慑,使党员、干部对纪律心存敬畏和戒惧,不敢越雷池半步。

  党的纪律又是自觉的纪律。中国共产党是按照自己的政治纲领、政治路线,为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而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广大党员、干部来自五湖四海,为着共同的奋斗目标和理想信念走到一起。因此,党的纪律应该是自觉的纪律。身为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纪律观念,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要使接受纪律约束成为一种习惯,并把习惯升华成一种文明素养。

  为此,就要认真学习党的纪律和规矩。带头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修养、讲道德、讲廉耻,追求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不断增强辨别是非和抵御诱惑的能力。要切实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以优良作风促进纪律自觉。要通过开展经常性的纪律教育,学习纪律、知晓纪律、敬畏纪律。始终在纪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克己自律,作严守党的纪律的楷模。


  加强人品修养,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在现实生活中,老百姓看待和评价一个人,最常用、最基本的标准,往往是“人品”两个字。人品不好,就会伤害他人,破坏纪律。严重的,危害社会。

  所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应该把人品建设当作一项重要内容,更加注重党员的道德修养和人品建设问题。在考察选拔干部时,要更加注重人品状况,严格把好人品关。加强对党员、干部的人品教育,在人品上提出严格的要求。党员、干部自身,要加强人品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在道德和人品修养上,特别要坚持“慎独”。就是在任何无人发现的情况下,也能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有关纪律规定。现在领导干部交流多,家属孩子往往不在身边。一些干部往往容易犯错误。外事人员派驻国外,也特别需要慎独。慎独,就要经常自觉地反省和检查自己的行为,一旦发现问题,就要立即加以纠正;不断警示和告诫自己,时时有一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感觉,切莫逾越政治和道德的边界。

  怎么对待家庭成员的行为?是一个很现实的课题。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的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要坚决抵制。


  健全运行机制,实现活力与规范的统一

  维护纪律,与党的制度建设有紧密的联系。遵守纪律,首先就要有制度性的纪律规范。还要通过完善制度来防范违反纪律的现象发生。

  现在,我们的制度已经很多了。但还要努力,着重在改善制度和体制上下功夫,堵塞漏洞,消除弊端,形成能够遏制不良作风的激励和导向机制。

  制度背后,是社会运行机制问题。改革开放把社会的内在动力激活了,把人民群众的活力大大激发了出来。社会活了,有助于社会的进步,但对社会原有的机制和秩序也是一个冲击。社会的组织程度降低了,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不少乱的现象。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一统就死,一放就乱。

  怎么掌握死和乱的平衡点,是治国理政的一个重要任务。根本上,必须把握好动力与平衡的关系,着力建设和完善动力与平衡相协调的社会运行机制。一方面,要注重激发社会活力。另一方面,要保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党的纪律,要放在这样的大机制、大环境、大背景下来认识和处理。既要加强纪律建设,严明党的各种纪律和规矩,不允许有任何违反纪律和规矩的现象发生,同时又要保护和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使党内充满生机和活力。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纪律建设中的各种辩证关系,包括正确处理严明党的纪律与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关系,正确处理党内不同意见与遵守组织纪律的关系,正确处理集中领导与党内民主的关系,等等。(李忠杰,作者为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咨询委员会委员、原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0608号